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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新环保法——科源公司协助企业摆脱排污困扰

发布时间:2014-10-18

    因确立了“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信息公开”等规定,今年42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

明年11日,新环保法将正式启动实施。环保部门加紧制定了《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等配套文件。昨天,环境保护部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一系列更加符合实际、程序完备、便于操作的实施细则将于年内印发,待明年11日新法实施后,环保部门将对环境违法行为打出一套有力的“组合拳”。

明确处罚条件及程序

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一直广遭诟病,“按日连续处罚”因此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呼声。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这项全新的制度。

为规范指导全国环保部门及执法人员开展按日连续处罚工作,贯彻新环保法的规定,需要制定全国统一的实施办法。《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条件、实施程序、计罚期限、处罚金额和处罚次数和相关名词解释。并将适用范围重点放在打击未批先建、久试不验、规避监管等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此外,为防止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等易导致执法腐败行为的发生,办法对实施程序、处罚期限、计罚方式等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详细列出8种违法行为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按日计罚作了严格的规定,并授权地方性法规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但却没有给出具体的适用情形。为此《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明确地列出了8种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环保部门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这些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包括超标超总量排污,未批先建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通过暗管、渗井、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排污等。

连续处罚周期为30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提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但没明确的计罚期限。

对此,《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提出,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之日止。

而对何时复查也有明确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组织对排污者环境违法排污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但对“多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天数累计执行”,也就是说“按日连续处罚”可以逐次处罚多次。

此外,《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还在《附则》中提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可以同时适用责令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查封扣押等措施;因实施限产、停产等措施导致按日连续处罚适用条件灭失的,不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明确规定查封扣押条件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第六十八条对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行为设置了严格的问责条款。

新法赋予了环保部门强制权,对违法者无疑会形成更大的震慑,但是如果用不好,也会带来危害。为解决一线环境执法人员“不会用、不敢用”的问题,制定一部贴近实际、程序完备、指引清晰的暂行办法显得十分迫切和重要,在规范权力运行的同时,也能有效降低乱用、滥用查封、扣押措施带来的执法风险。

《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查封扣押的具体对象、适用条件、实施程序和相关名词解释。

明确限制生产适用情形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了环保部门可以对超标超总量的环境违法行为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停业关闭措施。

 史上最严新环保法正式推行已经进入倒计时,对现有排污企业是一个限时令,同时环保设备企业也即将迎来一波新的机遇和挑战。河北省公安厅、环保厅16日联合召开“2014利剑斩污”专项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决定从即日起至20154月,在全省范围内展开新一轮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将重点整治涉及大气污染的电力、焦化、水泥、钢铁、玻璃等重点行业,涉及水污染的涉重金属及产生有毒废水企业,涉及土壤污染的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等。对于以上重点整治行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唐山科源环保技术装备有限公司恰逢机遇,凭借其在煤气发生炉以及煤气净化、煤气脱硫、煤气站含酚废水处理行业十余年研发团队的不断创新和不懈努力,研发出了多种适用于各个行业的废水废气治理环保型工艺,并能为客户量身设计更适合其使用的环保设备,既节约了能源,又做到完全符合国家环保要求。随着新法实施步伐的日益靠近,唐山科源将继续严格遵循“持续改进、精益求精”的质量方针,协助企业摆脱排污困扰,为我国环保事业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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