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华日报
今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史上最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或“新法”),新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明确了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加强了政府责任和责任监督,衔接和规范了相关法律制度,以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和实施。
新《环保法》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的共六章、四十七条相比,亮点有六大新意、八大变化。
一.六大新意
新职责———明确政府监管
新《环保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并且在第二十六条中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就是将环境保护目标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加大其在考核指标体系中的权重。
具体规定了改善环境质量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等,并对于履职缺位和不到位的官员,新法规定了追究责任措施。第六十九条规定,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出现环境违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新制定———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作为保护我国生态资源的重要方式,“生态保护红线”这一概念自被提出起,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今年年初,环保部印发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成为我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根据规划,2014年,环保部将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任务。
新《环保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根据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同时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新法还加大了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其中涉及地方 人民政府需落实生态保护的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新举措———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
新篇章———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
新《环保法》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
一是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二是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新主体———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扩大
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规定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举对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树立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理念,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新标准———按日计罚无上限
新《环保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新法采取了概况式规定,明确规定了3个条件: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
二.八大变化
除了以上六个新方面外,新《环保法》还有以下八大变化:
◆确立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新《环保法》被定位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主要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解决共性问题。为此,新法在总则中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
新法将“保护环境”作为基本国策,明确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突出了环境保护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约束各有关方面在发展中重视环境因素,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规定了公民的环境权利和环保义务。新《环保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每年向人大报告环境状况。新《环保法》在发挥人大监督作用方面作出新规定。突出了人大常委会监督落实政府环境保护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发生重大环境事件的,还应当专项报告。
◆科学确定环境基准。新《环保法》增加了要求科学确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基准的规定。目前,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基准缺失,现行我国环境标准主要是在借鉴发达国家环境基准和标准制度上制定的。目前,国家已建立了重点工程试验中心,已具备建立国家环境基准的基本框架。
◆重点污染物排放将总量控制。新《环保法》规定国家对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建立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机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分解落实。企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监测预警。针对目前农业和农村污染问题严重的情况,新《环保法》进一步强化对农村环境的保护:
一是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农村环境。二是增加规定,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三是规定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四是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应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五是增加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未环评项目不得开工。新《环保法》将环境保护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上升为法律,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增加环境经济激励措施,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按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逃避监管排污可行政拘留。针对目前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突出,新《环境法》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法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