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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排污费将上调 利好环保行业

发布时间:2014-09-11

来源:瑞银证券

  9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要求各省(区、市)结合实际,调整污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收缴率,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利用经济手段、价格杠杆作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使企业主动治污减排,保护生态环境。

  通知规定,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相当于现行标准的2 倍)。国家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较发达地区,制定高于上述标准的征收标准。各地要建立差别排污收费机制,对超排放限值或超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列入淘汰类目录的企业,实行较高的征收标准;对治污效果较好的企业实行较低的征收标准。 

  通知强调,各地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进度,逐步扩大以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应用范围,提高收缴率,做到排污费应收尽收。要大力推广政府从第三方购买服务,由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准确。

  通知要求,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环境执法和排污费征收情况检查,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逾期不缴纳的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策执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影响一:或将激发企业减排积极性,促进环保支出。

  现行的排污费标准是废气0.6 元/当量(1当量是0.95千克SO2或等量其他污染物),污水0.7元/当量(1千克COD或等量其他)。现行标准03年制定,相当于当年企业治理成本50%,为减轻企业负担,现在看明显偏低,且排污费低于治理成本不利于企业治污的积极性。新标准下企业应会加大环保支出。

影响二:预计征收困难有限,增加环保专项资金。

  去年全国共征收排污费约216亿元。排污费按照1:9的比例作为中央和地方环保专项资金(部分作环保部门经费),上调后有望增加中央/地方政府的环保支出。我们不担心排污费提高后征收会有困难。2007年以来16个省份陆续调整过排污费,其中北京(每当量污水10元、废气9.5元)和天津(每当量污水7.5元、废气6元)大幅高于新的全国标准。北京提标后Q114征收排污费达8800万元,同比增长9倍多,基本全额征收。

影响三:监测设备有望受益。

  发改委要求加强在线监测:16年底前所有国控污染源完成自动监控(15年底前钢铁、水泥、造纸等主要行业完成),并推广第三方监测安装和运维服务。我们认为这将进一步打开监测设备的市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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