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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禁止用于广告宣传

发布时间:2014-05-04

来源:郑州晚报

新《商标法》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了,这也成为近期各家企业关注的焦点。旧《商标法》只有64条,新《商标法》则增加到73条,除了规定条数的变化,新、旧《商标法》还有哪些不同?对于企业的商标保护和申请注册,新《商标法》又有哪些新的规定和改变?针对这些问题,郑州市工商局副局长陈传建就新《商标法》内容为大家进行解读。
  “声音”成为可注册商标
  “这次《商标法》的修订,进一步简化了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从强化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禁止性规定、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等方面,为商标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特别是,本次商标法修正案扩大了可注册的商标类型,接受了声音成为可注册商标。
  “旧的《商标法》只规定了可视性标识可注册商标。”这一新增的商标类型将会给以声音作为区别特征的企业和商家带来福音,对于那些在已经接受声音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和保护的国家的申请人,可能会很快将其在国外注册的声音商标在中国进行注册保护,对于那些对声音商标还不甚熟悉的国内企业和商家,则需要尽快熟悉起来。
  “这一条绝对是新增条款,而且也是企业的福音。”原来是一份申请只能申请一个类别,新法将允许申请人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这一修订简化了注册申请手续,降低了申请人的申请和管理成本。
  “在没有新的细则出台前,可以理解为一件申请,想怎么指定就怎么指定,甚至可以将45类全部指定完毕。”
  一个商标可以申请多个类别
  商标法修正案明确禁止代理人、代表人、业务关系人在未经他人授权的情况下,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业务关系包括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因其他关系而明知他人商标存在的情况。
  “知道别人使用了商标但没注册还抢先于他人进行商标申请,就是恶意,这种行为将被遏制。”
  此外,商标法修正案首次引入了商标代理机构的义务。除了保密义务和其他义务之外,商标法修正案还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因为曾有商标代理机构代其客户恶意注册他人商标的情况,这一修订也将对商标抢注产生一定的遏制效果。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正案中单独就“诚实信用原则”增加了一个条款。
  商标抢注将被有效遏制
  加强对商标权人的保护
  商标法修正案首次在立法历史上引入了“混淆”这一判断原则。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禁止“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在商标侵权判断中加入混淆原则,回归了商标区别商品来源的本来意义。
  同时,惩罚性赔偿也首次被引入中国知识产权法律领域。新的修正案规定,对情节严重的恶意性商标侵权行为,可按正常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范围判定赔偿数额。
  不过,同样值得一提的是,商标法修正案规定,如果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明确了
  商标的合法使用方式
  本次商标法修正案中加入了对未注册但在先使用的商标的保护。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继续使用该商标。但是,该“继续使用”将被限制在原使用范围内,并且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禁止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
  长期以来,驰名商标认定成为许多公司竞相追求的目标,以求在广告和宣传中可使用“驰名商标”来加强产品的推广,也因此使驰名商标认定制度饱受诟病,并引起了诸多争议。  “为了制止该种日渐偏离法律本意的行为,此次修正案从本质上将驰名商标认定回归到法律本意上来。对于将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或者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将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商标和企业名称的冲突解决
  本次修正案也明确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这样,公司名称中使用他人商标的情况有了法律依据,或可得到有效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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